財政部89/09/04台財稅第890455700號函
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謂佣金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7年度為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95.( ) 關於公益彩券經銷商銷售彩券之營業稅彩券銷售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