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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張三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公告現值為3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他在 二年內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現值為250萬元,則可申請退還多少土地增值 稅?
(A)0元
(B)20萬元
(C)40萬元
(D)50萬元。[土35]
財政學
-
財稅專業證照測驗題庫#6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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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下 (2016/05/16)
第 35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 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 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 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 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 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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