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發起人中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一、基金管理機構: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期貨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之之基金資產總值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
(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之之基金資產總值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
28.信託公司之專業發起人及股東,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