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下:
七、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112 ( ) 平均地權條例中所稱之空地係指何者? (A)沒有改良利用或建築使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