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種情形可以依公地撥用方式,取得需用的公有土地?
(A)東吳大學城區部擴大校區欲取得相鄰的國防部使用的土地
(B)輔仁大學希望取得台北市內湖區的市有土地作為第二校區
(C)國立台灣大學到新竹縣的縣有土地上設立新竹校區
(D)文化大學擴大校區欲取得周圍國有林地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蜜蜂小涵 國一上 (2012/04/25)


因為他是國立的嗎 ???

2F
林堯 國二上 (2012/09/17)

對啊
3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16)

國有財產法 第 38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

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下列何種情形可以依公地撥用方式,取得需用的公有土地? (A)東吳大學城區部擴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