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關於共有物處分的規定,不能適用於以下那一種情形? (A)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