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院解字第3491號【解釋日期】36.06.11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係指因正當事由有收回或重新建築之必要者而言,出租人就此固有舉證之責任,惟其證明方法並無限制。
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出租人可以收回自住和重新建築為理由收回房屋,以下解釋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