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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情形,不在免徵契稅範圍?
(A)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
(B)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C)公立學校為販售餐飲而取得之不動產
(D)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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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Chen 高三上 (2012/12/27)
契稅條例 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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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3/26)

契稅條例

第 2 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C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B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A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D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下列何情形,不在免徵契稅範圍? (A)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取得不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