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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下列那一種人員,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僅於同時因此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始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A)法官
(B)立法委員
(C)總統
(D)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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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大法關 大一上 (2011/12/06)

請參釋字228號
2F
lily 高三下 (2016/05/31)
國賠法§13
3F
史奴比 大四上 (2020/05/20)

釋字第228號解釋文、理由書摘要: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按憲法所定平等之原則,並不禁止法律因國家機關功能之差別,而對國家賠償責任為合理之不同規定。國家賠償法針對審判及追訴職務之上述特性,而為前開第十三條之特別規定,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並無牴觸。

18 下列那一種人員,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僅於同時因此犯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