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職候選人甲之競選旗幟,於投票日七日後,經主管機關依法以書面通知限期拆除,..-阿摩線上測驗
2F Ya Ya Chou 大三上 (2013/09/28)
直接強制是指義務主體逾期拒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以達到與義務主體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直接強制是較嚴厲的執行手段,只有在使用間接強制仍無法實現義務或者不能使用間接強制時才能採取。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 二、怠金。 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