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行政處分可由行政機關以職權片面終止。
D. 行政契約也屬公法,也受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拘束。
行政契約(簡稱:KT)與行政處分(簡稱:VA)之區別: 總共有6點如下↓↓↓1.對內容形成是否有影響力不同:(1)KT:人民作為契約之一造當事人時,其意思表示影響契約內容之形成(2)VA:處分相對人之申請「僅屬」行政程序之發動,人民對內容形成不生影響2.是否單方即能生效不同:(1)KT:必須締約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能生效(2)VA:因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而生效3.須否雙方簽署不同:(1)KT:必須以『書面』(如協議書、處分書)為之,由締約人雙方簽署(2)VA:書面處分僅由作成機關簽署 Eg.交通罰單不簽,一樣生效4.內容之性質有所不同:(1)KT:契約內容可能包括作成「內部行為」(水平性契約:機關內部所約定)or「事實行為」(Eg.公費生契約)(2)VA:行政處分須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契約(簡稱:KT)與行政處分(簡稱:VA)之區別: 總共有6點如下↓↓↓1.對內容形成是否有影響力不同:(1)KT:人民作為契約之一造當事人時,其意思表示影響契約內容之形成(2)VA:處分相對人之申請「僅屬」行政程序之發動,人民對內容形成不生影響2.是否單方即能生效不同:(1)KT:必須締約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能生效(2)VA:因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而生效3.須否雙方簽署不同:(1)KT:必須以『書面』(如協議書、處分書)為之,由締約人雙方簽署(2)VA:書面處分僅由作成機關簽署 Eg.交通罰單不簽,一樣生效4.內容之性質有所不同:(1)KT:契約內容可能包括作成「內部行為」(水平性契約:機關內部所約定)or「事實行為」(Eg.公費生契約)(2)VA:行政處分須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內部行為、事實行為均不得為處分之內容5.得否片面廢止不同:(1)KT:合法之契約除有「調整or終止」(AP§146:HB單方調整或終止/AP§147:情事變更調整或終止)之原因者外,通常不得以片面之意思表示予以廢止,如有主張亦應循訴訟途徑為之→行政契約『無廢止』之概念(2)VA:合法之VA在「不違背羈束行政及信賴保護」之前提下,原處分機關得隨時片面廢止6.是否準用民法規定不同:(1)KT:KT除具有VA相同之無效原因外,民法上契約無效之原因,亦有準用之餘地(cf AP§149)(2)VA:VA無效原因限於有重大明顯or其他類此之瑕疵,即AP§111➆(無準用民法無效之規定)
44 關於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異同,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因行政機關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