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有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洗錢或資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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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宋佳融 大一上 (2022/11/03)
洗錢防制法 第11條 高風險國家之防治措施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令金融機構、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 *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必要措施。 *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