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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下列規定何者為非?
(A)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其派下權不課遺產稅
(B)祭 祀公業派下員拋棄派下權,不課徵贈與稅
(C)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 均免課徵贈與稅
(D)股東為彌補虧損,放棄對公司之債權,免課贈與稅。[遺1、遺4、遺5]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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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專業證照測驗題庫遺產及贈與稅101-130題#6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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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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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簡太一
大三下 (2011/12/07)
1.參閱80年1月18日台財稅第790687388號函。 2.「祭祀公業,為公同共有財產,其派下員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828條規定,應依 據以成立公同關係之規約定之。其派下員僅有派下權,對祭祀公業並無持分權 利。如派下員之一拋棄其權利,除其規約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外,僅除去其派 下員名額而已,其派下權應歸併於其他之全體派下,而增加其他派下權利之份 量。準此,祭祀公業派下權之拋棄,並非贈與行為。」參閱66年6月23日台財稅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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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下列規定何者為非? (A)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其派下權不課遺產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