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為50萬
原本題目:127 ( ) 父甲母乙二人及長子丙因意外事故,同時罹難,遺有已成年繼承人次子丁、 三子戊等二人,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順序為甲、乙、丙,則申報被繼 承人乙的遺產稅時,繼承人扣除額若干? (A)90萬元 (B)135萬元 (C)535萬 元 (D)580萬元。[遺17、84年12月21日台財稅第842150681號函] 修改成為127 ( ) 父甲母乙二人及長子丙因意外事故,同時罹難,遺有已成年繼承人次子丁、 三子戊等二人,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順序為甲、乙、丙,則申報被繼 承人乙的遺產稅時,繼承人扣除額若干? (A)50萬元 (B)135萬元 (C)535萬 元 (D)580萬元。
127 ( ) 父甲母乙二人及長子丙因意外事故,同時罹難,遺有已成年繼承人次子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