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 被繼承人甲於98年2月1日死亡,其遺產稅相關資料如下: (一)繼..-阿摩線上測驗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1/12/09)
A地貸款 100萬元 C地貸款 100萬元 A屋移轉登記義務 (參閱72台財稅第 31402號函) 120萬元 存單質借 300萬元 股票融資借款 120萬元 總計 740萬元 【函號】: 財政部72/03/03台財稅第31402號函 【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土地未辦登記者仍屬未償債務 【內容】: 被繼承人林××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之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72/03/03台財稅第31402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