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病人重症昏迷使用呼吸器,無法簽署醫療之知情同意書,依我國法律規定之親屬代理..-阿摩線上測驗
JuiYi Hsu 研二上 (2024/02/05): 親屬代理決定權的優先順序:配偶>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66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應該會有人覺得:為什麼病人的父母為什麼不是第一順位就算了,竟然還比病人的子女的順序還後面
簡單來說,民法上夫妻為一體,當然是第一優先。 然後是一等卑親屬 再來才是一等尊親屬 想想看,都有小孩的人了,大概都超過三十歲了,要走到DNR這條路通常也子女都成年了,醫藥費一定先找他的子女,那他的子女的意願當然權利比應該要比他父母(爺爺奶奶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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