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即表示:雇主在具有維持繼續經營與競爭力之合理性及正當性,並確保員工權益之情形下,得單方面就工作規則為不利於勞工之變更。只是在薪資的變更上,法院進一步認為,雇主應具有「高度之必要性」方可藉由單方面變更工作規則之方式降低勞工薪資
21 雇主修改工作規則,作不利於勞工之單方變更,我國法院基本上依據下列何一原則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