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復查及訴願)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287 ( ) 對於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