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
1. 公開發表權
2. 姓名表示權
3. 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財產權:
1. 重製、改作、編輯權
2. 公開播送/ 上映/ 展示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理論上,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公司法人的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至於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和一般法律上期間的計算有些不同,是以該期間屆滿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期間之終止,這是因為著作人哪一天或哪一月死亡或著作哪一天或哪一月公開發行,不容易確知,但哪一年死亡公開發行比較容易查,因此,全部以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期間終止日,可以避免查證困擾,這是很特殊的規定。
著作人格權有三種: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變更權 不可讓與、繼承,存續時間創作完成時到死後永遠。著作財產權有三大類:有形、無形、改作與編輯的權力 可讓與、繼承,原則上存續時間創作完成時到死後50年。
40 下列有關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人格權有一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