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修改仍是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版的唷!
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依教師法訂定之
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所設置的委員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