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如拒絕以書面下達命令,視為撤回命令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第 1 項但書。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準此,公務員如為屬官自須服從長官所發布之命令,惟當長官命令違法時,除「絕對不服從說」外,在學說...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第 1 項但書。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準此,公務員如為屬官自須服從長官所發布之命令,惟當長官命令違法時,除「絕對不服從說」外,在學說上另有如下三說:(一)絕對服從說:認為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命令,無論合法與否屬官皆有服從的義務。亦即,屬官對於長官之命令並無適法與否之審查權。(二)相對服從說:認為如屬官認為長官的命令已「顯然」違法時,則屬官即不具服從違法命令的義務。亦即,此說認為屬官對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已有形式的審查權。(三)意見陳述說:主張屬官若認為長官命令違法,可向該長官陳述意見,惟是否接納仍取決於長官,如長官不接受該意見,屬官仍應服從該命令,不得藉故抗命,但相關責任應由長官承擔。依照我國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之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已有上述學理「陳述意見說」之特質﹔惟若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則另屬「相對服從說」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認為長官之命令違反行政法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