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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A)駁回設置餐飲業之申請
(B)指定古蹟之公告
(C)參加高等考試未獲錄取之通知
(D)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變更原申報另為核定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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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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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ura Pan 國三下 (2012/06/22)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看完整詳解
5F
Lin Lin 小五下 (2014/05/20)
公物的設定 就是物的一般處分阿= =
6F
WANG(移民已上榜) 高三下 (2016/05/05)
(B)文建會之行政命令(古跡指定的審查辦法規定:主管長官若指定古跡應說明理由)
7F
債債 國三上 (2019/10/19)

(B)雖古蹟指定是物的一般處分,似乎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四款得不記名理由之情形: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但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告應載明的事項)第三款: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C)參加高等考試未獲錄取之通知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理由之情形)第五款: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A)駁回設置餐飲業之申請(B)指定古蹟之公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