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一條 (認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處分)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訴願的前提一定要是行政處分也就是說訴願只接受行政處分而已非行政處分(如契約...)形成的法效果訴願都不接受
2874 甲與交通部締結行政契約,嗣後交通部不履行契約約定之金錢給付義務,甲遂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