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阿摩線上測驗
2F Huang FeiLi 國三下 (2024/08/1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 以下三點一起看 第14條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於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3個月內完成調查工作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送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得展延一次 >潜在污染責任人、污染行為人未提出調查計畫:20~100萬 第22條 整治場址之行為人或潜在責任人依調查評估結果(3個月內提出調查及評估計畫),於直轄市主管機關通知後6個月內,提出整治計畫,必要延長時,應敘明理由,於期限屆滿前30~60天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 若再次延長時,則應敘明理由,於延長期限屆滿前30~60天內向環保署申請延期 >未提出整治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