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性質,可能為公法關係,可能為私法關係,亦可能為公私法混合的情況,未可一概而論,須依具體情況判斷。一般而言,有公權力行為或利用規則之用語有公法性質者,為公法關係,例如強制驅離、許可使用及繳納規費的規定,應屬公法關係;承租攤位契約、購買紀念品行為,則應為私法關係,故應視具體情況定其利用關係之性質。
來源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28621&article_category_id=219&article_id=13880
18. 就我國現行法規而言,營造物利用關係的法律性質為何? (A)皆屬公法關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