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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 依刑法第27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稱為:
(A)共同正犯
(B)不作為犯
(C)中止犯
(D)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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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Su Ri 小四下 (2017/12/04)
中止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事實,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刑責。

37. 依刑法第27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