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幼稚園之師資培育,有關教育實習部份,何者為「是」?(A)《師資培育法》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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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Jemmy 高二下 (2012/10/28)
師資培育法民國68年公佈 第五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為培養中等學校職業學科或其他學科教師,得招收大學畢業生,施予一年之教育專業訓練,另加實習一年。 前項學生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明書及修習科目學分證明書。
亦即民68年公佈前,師資培育管道尚未明確,我記得我實習附幼的老老師就是民國68年前納入幼教師的,當時他只是高中畢業,進入附幼教師群完全是因為他老爸是校長,他進入附幼教師時根本沒有實習,也不需要修習相關的教育學程,只要老爸是校長此一條件即可吻合民國68年前所謂的幼教師。 所以,民國68年「師範教育法」公布實施後,才明定師資培育管道與內容。到94年修正,實習為半年並加以教師資格檢定,而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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