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 15 條同時具有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者,僅得擇一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保險業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保險業核保或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招攬之案件執行核保或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
31. 曾任核保人員的理賠人員在執行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時,不得對其幾年內核保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