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第 10 條 各會員銷售本商品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自律規範辦理外,並應採取下列措施加強控管:三、承保後之檢核控制及應注意事項:(一)複核抽查原則: 客戶投保後,於契約撤銷期間屆滿前,各會員應派員抽樣詢問客戶,確認招攬人員已充分告知本商品相關資訊(包含購買本商品之風險及本商品費用率等),以及購買本商品之適合性且客戶已了解所購商品風險,並留存紀錄,以供查證。本商品如連結結構型商品,會員應進行百分百之電訪並錄音(電訪問題內容參考範本如附件一),如若電話聯繫未成或拒訪者,應補寄掛號提醒相關風險並得行使契約撤銷權。(二)客戶資料運用及保密:應建立客戶資料運用、維護之控管範圍及層級,防範客戶資料外流等不當運用之控管機制。(三)各會員應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於保險契約約定時間,主動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送達要保人,每季應至少一次。各會員並應於網站揭露結構型商品連結標的之淨值或價格。但如本商品連結含有非百分之百保本之結構型商品時,除現行每季寄對帳單外,當該結構型商品虧損達百分之三十時,亦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
37. 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進行多少比例的電話訪問? (A)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