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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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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9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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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5年 - 9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4062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5年 - 9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4062
年份:
95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29 依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時,而當選人又未在場者,應如何處理?
(A)當選人未在場者,其理事、監事之名額均應重新改選
(B)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聯絡當事人,由其擇一擔任
(C)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D)理事與監事之職務並不衝突,當選人雖未在場,仍可同時當選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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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公職社工師
B1 ·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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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26 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 (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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