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我國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教師 評審委員會之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多 少比率?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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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65), C(1), D(0), E(0) #95339

詳解 (共 1 筆)

#59440


名  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02 04

 

3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 舉時,得選 ()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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