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29公司得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A)二分之一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