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 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 (A)1,5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B)1,200元以 上至1,8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 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