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23條 (合法受益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當事人得預見)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當事人得預見)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得朔及既往)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財產補償)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財產補償)
29行政機關廢止授益處分時,於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受益人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