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有關著作權侵害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
(B)對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者,權利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C)對於侵害著作權者,尚有刑事處罰
(D)侵害著作人格權者,縱無故意或過失,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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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258), C(2885), D(4582), E(0) #880428

詳解 (共 10 筆)

#1295782
選項A→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選項B→著作權法第88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選項C→(有刑事處罰的原因如下)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選項D→著作權法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題幹「著作權侵害」為侵權行為,就民法184條來看,若無法證明有故意或過失,則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http://blog.udn.com/2010hsiao/17949340,這網址裡提到的著作權第85條的說明,可以解釋D為正確選項。
(摘錄部份:故本條第一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解釋上不及於無過失責任,與前條規定不同。本條第一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須由著作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故意過失、著作人權利被侵害及加害人之故意過失與權利被侵害及被害人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至於若要查立法歷程及異動條文理由,可至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lawc/lglawkm)或「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都有連結。
我講的立法說明不夠精確,易致樓上JJ大大誤解,真是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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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883
第 18 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 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 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換句話說,沒故意沒過失,合理使用的狀況下不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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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070
智財民事責任簡單來說就是故意過失才負損害賠償責任,排除侵害是無過失責任,兩個感覺有點像民184和民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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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511
著作權法85條第一項前段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並沒有提到故意或過失
以上為我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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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407
phpVU87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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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132
感謝8F大大。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人格權」,須符合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要件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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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35

刑事責任

   

(一) 侵害著作權重製權罪
法源依據為著作權法第91條,基本上對於重製之方法、只要有重製之故意,不分營利或非營利,或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侵害他們著作財產權,均得依法處以刑責(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告訴乃論之罪),其中用光碟故意重製、意圖銷售或出租者之刑責則更重,且為非告訴乃論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3款),因此,即使與告訴人和解,法院仍然會判刑。

   

(二) 侵害散布權罪
散布的方式包括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出售或贈與)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出租及出借。(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三) 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之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2條)。

   

(四) 視為侵害著作權罪

侵害著作權人格權之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保持權(著作權法第15、16及17條)、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而將其錄音著作之重製物銷售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著作權法第69及70條)、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明知為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5款)、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上述情形均視為侵害著作權,亦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http://www.zoomlaw.net/files/15-1138-14412,c1132-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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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281
需有故意或過失,不及於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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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625
第八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佳解不正確喔,有提到故意過失,但沒提到縱無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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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456
請問D是不是改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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