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多少同意後實施之?
(A)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八
(B)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八,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八
(C)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九
(D)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九,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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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07), C(15), D(51), E(0) #1250541

詳解 (共 2 筆)

#1445602
都市更新條例 第 25-1 條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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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8435
都市更新條例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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