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維護民主憲政秩序,僅需法律案之立法程序存有瑕疵,則釋憲機關即得宣告該法律案牴觸憲 法而屬無效
(B)為尊重立法機關之民主正當性,縱使法律案之立法程序存有瑕疵,釋憲機關亦不得自行宣告該 法律案為無效
(C)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 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D)法律案須由總統公布後始生效力,故核查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是否存有瑕疵,進而須退回立法院 重新審議,應屬總統權限,與釋憲機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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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298), C(755), D(79), E(0) #3705414
統計: A(111), B(298), C(755), D(79), E(0) #3705414
詳解 (共 8 筆)
#7221176
司法院釋字第342號解釋的核心意旨,確立了議會自律原則,明確指出法律案的審議程序,除非有「明顯重大瑕疵」已牴觸憲法,否則屬於立法院的內部事項,釋憲機關原則上不予審查。
例外情況:若法律案的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即具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的明顯重大瑕疵時,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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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349
釋字第342號解釋文節錄: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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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還出這種題目很沒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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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624
AI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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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是
釋字第342號解釋的核心要旨,白話解釋如下:法律在立法院制定時,如果發生了「一眼就能看出違憲」且「非常嚴重」的違法程序瑕疵(例如:根本沒投票卻說通過、未達法定人數表決),不需要費力調查事實就能判定無效,釋憲機關(大法官/憲法法庭)可以直接宣告該法律無效。
關鍵概念:
- 「不待調查事實」:瑕疵非常明顯(例如公開畫面顯示無人投票,議事錄卻寫通過),不需調查。
- 「違法成立基本規定」:違反了立法院自身內部的重大議事規則。
- 「明顯重大瑕疵」:瑕疵嚴重到動搖法律形式合法性。
結論: 雖然大法官尊重國會自律(一般的議事程序瑕疵由立法院自己處理),但只要瑕疵已經到達「明顯且重大」的程度,大法官就會出手宣告法律無效,以維護憲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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