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多少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保..-阿摩線上測驗
2F Chi-113高考人事行政 大二下 (2019/11/15)
第 1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 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 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第 13 條 被保險人得預繳一定期間之保險費,其預繳保險費期間以一年為限。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於繳納後,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 事由所溢繳或誤繳者,不在此限。 第 17 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 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但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