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29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可以書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