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
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亦即應確保該商品於其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於其提供時,應符合下
列那一項標準?
(A)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美觀性
(B)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容易性
(C)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D)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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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67), C(10558), D(297), E(0) #1607978
統計: A(45), B(167), C(10558), D(297), E(0) #1607978
詳解 (共 5 筆)
#4829691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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