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處理期間為:
(A)2個月
(B)3個月
(C)4個月
(D)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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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5), B(1038), C(28), D(32), E(0) #659960
統計: A(2465), B(1038), C(28), D(32), E(0) #659960
詳解 (共 5 筆)
#968134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
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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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969
行政程序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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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411
行政程序法第51條
I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II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III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IV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V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II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III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IV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V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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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908
訴願 三個月
依法規之申請 兩個月
依法規之申請 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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