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關於裁處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沒入或可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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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阿妞妞(110普考上榜) 大三下 (2021/04/03)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須經法院裁定後,方得為之 行政罰法36條(無須法院裁定) 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 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行政罰法35條(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 第 35 條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 異議。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 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 行...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