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關於裁處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須經法院裁定後,方得為之
(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C)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經法院裁定或所有人同意後,毀棄之
(D)物之所有人對於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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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霸昏 高二上 (2020/11/23)
A)第36條: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B)第35條:對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份不服者,得向該.....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Spatial 大二上 (2020/11/11)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須經法院裁定後,方得為之

→行政罰法36條(無須法院裁定)

(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行政罰法35條(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

(C)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經法院裁定或所有人同意後毀棄之

行政罰法39條(無須法院裁定及所有人同意)

(D)物之所有人對於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行政罰法41條

3F
阿妞妞(110普考上榜) 大三下 (2021/04/03)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須經法院裁定後,方得為之

行政罰法36條(無須法院裁定)

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
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行政罰法35條(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

第 35 條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
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
異議。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
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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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關於裁處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沒入或可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