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58條 罰3000-15000
發展觀光條例第 5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 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 發布之命令者。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29 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導遊帶團住宿臺北某觀光旅館時,發現該觀光旅館業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