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全戶遷徙時,除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以外,下列何者亦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A)無行為能力者
(B)嚴重精神障礙者
(C)出境未滿 2 年者
(D)治安顧慮人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9), B(18), C(1385), D(16), E(0) #1669179
統計: A(159), B(18), C(1385), D(16), E(0) #1669179
詳解 (共 5 筆)
#2494601
出題者國文老師是誰?
7
1
#4607833
1.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2.矯正機關收容人
3.出境未滿二年者
當整個戶要一起遷徙的時候,這些人因為沒辦法自己辦遷徙,所以要一起幫他們辦,因為他們之後可能也會到新家去。出境滿兩年的要直接辦遷出國外,所以這裡限定的是出境未滿兩年者。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
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