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全戶遷徙時,除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以外,下列何者亦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A)無行為能力者
(B)嚴重精神障礙者
(C)出境未滿 2 年者
(D)治安顧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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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8), C(1385), D(16), E(0) #1669179

詳解 (共 5 筆)

#3657047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6條第2項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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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459
戶籍法第 16 條n(遷徙登記)遷出原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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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601

出題者國文老師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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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7833

1.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2.矯正機關收容人

3.出境未滿二年者

當整個戶要一起遷徙的時候,這些人因為沒辦法自己辦遷徙,所以要一起幫他們辦,因為他們之後可能也會到新家去。出境滿兩年的要直接辦遷出國外,所以這裡限定的是出境未滿兩年者。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

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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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6771
此題的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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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00286
未解鎖
法規名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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