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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 土地所有權人於其自用住宅用地被徵收後,自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幾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請就其已納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A)二年內
(B)三年內
(C)四年內
(D)五年內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JiaYing 高一下 (2015/12/26)
第 35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
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
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
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
    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
    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不適用之。

29 土地所有權人於其自用住宅用地被徵收後,自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幾年內重購自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