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其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自治事項、第 26 條規定自治條例及第 27
條規定自治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由中央辦理
(B)直轄市自治規則,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應於發布後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C)直轄市不得舉債,公共債務屬財政部職掌
(D)直轄市法規不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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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734), C(29), D(27), E(0) #1939114
統計: A(227), B(734), C(29), D(27), E(0) #1939114
詳解 (共 3 筆)
#7284971
(A):第 18 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B):第 27 條
III: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C):第 18 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直轄市稅捐。
(三)直轄市公共債務。
(四)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D)第 26 條
II: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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