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天聖中,雄州民妻張氏戶絕,有田產,於法當給三分之一與其出嫁女,其二分雖有同居外甥,然其估緡錢萬餘,當奏聽裁。仁皇曰:「此皆細民自營者,無利其沒入,悉以還之。」是時,王沂公為宰相,呂文靖公、魯肅簡公參知政事,極贊美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這則故事可知當時婦女仍保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
(B)對於仁宗皇帝的決定,當朝大臣意見紛歧,並非一致贊成
(C)張氏死後無子繼承,依法可將財產三分之一給出嫁的女兒,三分之二給一同生活的外甥
(D)仁宗皇帝最後裁決將所有財產還給人民,因為這些錢都是人民辛苦所得,不該收歸國有
詳解 (共 5 筆)
未解鎖
天聖年中的時候,雄州有位張氏,膝下無子,...
未解鎖
三分之一給出嫁的女兒,三分之二給一同生活...
未解鎖
天聖中,雄州民妻張氏戶絕,有田產,於法當...
未解鎖
天聖中,雄州民妻張氏戶絕,有田產,於法當...
未解鎖
是田產的 1/3 給女兒,2/3給外甥,...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天聖中,雄州民妻張氏戶絕,有田產,於法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