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之權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應到場維持秩序
(B)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得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C)室外集會之負責人,雖有不服原主管機關之不予許可通知書而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但原主管機 關仍可執行原通知的效力
(D)集會遊行負責人將標語、布條,張貼、懸掛於所核准遊行路線之外,應依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第 27 條 規定處以行政罰
統計: A(208), B(756), C(2204), D(359), E(0) #3342379
詳解 (共 8 筆)
正確答案為:(C) 室外集會之負責人,雖有不服原主管機關之不予許可通知書而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但原主管機關仍可執行原通知的效力
解析:
選項 (C) 正確: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申復,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因此,負責人雖提出申復,原主管機關的不予許可通知仍具執行力,不會因提起申復而停止執行,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選項 (A) 錯誤: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是否到場維持秩序或視情況依職權處理,並非一律硬性規定「應到場維持秩序」。
選項 (B) 錯誤:主管機關維持交通及秩序是基於法定職責或必要性,而非單純「得依負責人之請求」才到場。
選項 (D) 錯誤:集會遊行法相關罰則或條文規定並非如該選項所述之對應方式。
-
(C) 正確: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17 條明文規定:「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這代表即使負責人依法在 2 日內提出申復,原處分機關(如警察分局)所發出的「不予許可通知書」在申復審議期間依舊持續有效,警方仍可依法執行該處分的禁令限制。 -
(A) 錯誤:
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法律使用的是裁量權的「得」,而非強制的「應」。 -
(B) 錯誤:
依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這是負責人對機關的協助請求權,警方接到請求時具有羈束義務,「必須(應)」到場,而非「得」到場。 -
(D) 錯誤:
同法第 18 條及第 27 條所處罰之項目為「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清理現場污染(廢棄物)」之義務。若將標語或布條懸掛、張貼於核准路線之外,屬於違反「許可事項(遊行路線)」,或是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建築法》之違規張貼,不屬於第 18 條與第 27 條專門處罰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