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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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交: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原移送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命其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繼續調查或補足證據。
29 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關於刑案移送聯繫上有所謂的「發交」、「核退」之情形,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