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民國 107 年中國大陸修改憲法,有關國家主席與副主席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B)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C)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
(D)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必要時得增加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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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0), B(474), C(231), D(553), E(0) #1860340
統計: A(1070), B(474), C(231), D(553), E(0) #1860340
詳解 (共 3 筆)
#5178049
回樓上~調查局特考本來就有考十題的兩岸關係喲!跟高普考比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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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660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 79 條(1982年1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 79 條(2018年0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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